索引号: | 000014349/2015-10822 | 公开责任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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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使在我局(公司)发生公共卫生时, 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做好受到伤害的患者、疑似病人的现场急救、隔离、治疗工作, 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2、 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非典”“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依据的法规标准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4、 机构和职责
4.1 我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在公司办公室:
组 长:蔡金平
副组长:王向东
成 员:林 晗、刘占宝、杨青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和指挥,负责组织对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负责应急药品、物资的配备和发放;负责对相关接触人群的隔离;
5、预案启动条件
当工作场所、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突然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预案启动:
5.1 员工中发现有以发热为首发症状,持续发烧,全身乏力,干咳、少痰,呼吸窘迫,胸片呈阴影,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非典”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的;
5.2 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报告
6.1首先发现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情况之一的人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6.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向当地卫生防疫站、属地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电话是:120或当地设置的其他电话。应急领导小组应将当地的相关卫生、安全、公安部门的地理位置、电话号码登记汇总,下发至科室及各部门并公示相关电话。
6.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当地卫生防疫站的联络方式:
7.1、对病原体携带者的管理
首先应发现病原体携带者,视情况对其隔离治疗;
7.2、对接触者的管理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停止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一切活动,停止群聚活动,对接触过传染病人的人,应进行检疫及医学观察,并开展跟有关疫病相对应的预防工作,必要时设置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
7.3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按要求配置应急药品、物资,并及时发放到相关人员;
7.4对人员主要活动场所按要求进行定时消毒:一般采用空气或药物消毒。常用消毒药物有1-3‰来苏水、0.5‰过氧乙酸、0.5‰漂白粉澄清液等进行喷雾和擦洗。防止病菌的进一步传播。
7.5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应设置警戒区域,限制人员出入,防止疫情扩大。
8应急预案的解除条件
当所属地的卫生防疫机构宣布疫情控制结束解除应急状态时方可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应预案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