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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5-09498 公开责任部门: 烟草专卖局
公开日期: 2015-03-04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
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键字:烟草专卖许可证;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公民法人;专卖零售许可证;生产经营;发证机关;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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