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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6-00660 公开责任部门: 公积金中心
公开日期: 2016-03-30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2016年03月30日 来源:公积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5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4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及2015年工作计划;2015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14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调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朔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办公室、运行监管科、政策法规科、会计核算科、科技信息科、项目贷款管理科、监察室;下设市区管理部、个人贷款中心、提取与贷后管理中心、12329客户服务中心、平鲁区管理部、山阴县管理部、怀仁县管理部、应县管理部、右玉县管理部和平朔经办机构。 
    二、业务运行情况
    ()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4家,比上年减少2家。全年实缴单位2525家,实缴职工18.43万人,缴存13.08亿元,同比增长5.06%。当年新开户单位152家, 新开户职工3.81万人,净增单位138家,净增职工3.28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76.12亿元,缴存余额25.4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0.74%、下降43.24%。
    ()提取:全年提取32.46亿元,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248.26%,比上年同期增加668.19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50.67亿元,同比增长178.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2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8万笔8.6亿元,同比增长101.64%、148.55%。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95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3万笔28.61亿元,贷款余额16.57亿元,同比增长24.52%、42.98%、51.7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5.13%,比上年同期增加40.73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元,应还贷款本金0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0955亿元,余额0.0955亿元。
    ()购买国债:全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2.19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0亿元。
    ()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3.14亿元(含12.08亿元公积金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3.75%,比上年同期增加44.2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6243.15万元,同比降低7.58%。存款利息收入9644.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33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56.17万元,其他收入12.70万元。
    ()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6710万元,同比下降28.22%。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5332.8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67.31万元,其他支出1109.86万元(其中公积金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利息支出1105.2万元)。
    ()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533.15万元,同比增长15.88%。增值收益率2.53%,比上年同期增加0.5个百分点。
    ()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130.6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2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895.94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554.01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789.36万元。        
    ()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802万元,同比降低20%。其中,人员经费502万元,公用经费238万元,专项经费6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554.0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7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到2015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8.2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5.59%和5.06%。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14%,国有企业占15.69%,城镇集体企业占0.61%,外商投资企业占0.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4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5%,其他占0.1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77.31%,中等收入群体占22.69%。
    ()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7.6万笔32.46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94.6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6.1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69%,租赁住房占21.75%,其他占0.0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5.3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2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7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6%,其他占0.24%)。
    ()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1.8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7.22%,比上年同期增加24.3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年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6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0.96%,90-144(含)㎡占75.70%,144㎡以上占13.34%;新房占99.31%,二手房占0.69%。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84.39%,中等收入群体占15.61%。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贷款额度0.0955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个0.0955亿元。建筑面积共1.2万㎡,可解决20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
    ()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00.54%,比上年同期增加248.2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5年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按照朔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高于3倍,最低不低于60%(中煤平朔公司最高缴存基数执行山西省2015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按山西省2015年度社平工资执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1)从2015年3月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35%下调至2.10%。
    (2)从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10%下调至1.85%。
    (3)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85%下调至1.60%。
    (4)从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60%下调至1.35%。
    (5)从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35%下调至1.10%。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
    (1)2015年3月1日,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75%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4.25%调整为4.00%。
    (2)2015年5月11日,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50%调整为3.25%,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4.00%调整为3.75%。
    (3)2015年6月28日,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25%调整为3.00%,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75%调整为3.50%。
    (4)2015年8月26日,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00%调整为2.75%,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3.50%调整为3.25%。
    调整后新利率的执行:调整利率当日起受理的贷款,于当日起即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之前发放的贷款,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当年发放异地贷款情况:2015年,共为252户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异地贷款5742.3万元。
    ()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实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
    (2)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来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试行阶段性提取政策。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可当年提取一次或累计几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5)乡村教师、医生等缴存职工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6)进城务工人员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7)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8)办理退休提取,取消单位加注意见和提供退休证明等环节。
    (9)因退休、工作调动、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关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奖励性提取、进城务工、支付租房及物业费用办理提取的,取消审批环节。
    2.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因企业困难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存正常(欠缴3个月之内)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在发生购房行为7年之内(异地购房的可适当放宽1—2年)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办理先取后贷业务;发生购房行为7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装修贷款。
    (3)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5)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周岁。
    (6)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属于公积金受托银行发放的,不变更抵押登记,将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物直接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调整叫号时间,采取实名制叫号方式;  
    2.安排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到窗口一线办理业务;
    3.抽调工作人员上门服务。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中心上门集中办理;
    4.在原提取窗口的基础上,增设服务网点和窗口,增加服务人员;
    5.由逐级审批简化为窗口直接办理;
    6.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缩短时限。取消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取消职工出具工资明细,减少退休提取单位审批环节。取消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等资料。
    7. 职工出具收入证明后,不再提供工资明细。夫妻双方户籍在一起的,仅提供户口本,不再提供结婚证。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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