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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00263 公开责任部门: 朔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8-20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朔州市采取五项措施推进银行业不良贷款清收和诚信朔州建设工作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朔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朔州市采取五项措施

推进银行业不良贷款清收和诚信朔州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814日,朔州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清收银行业不良贷款促进诚信朔州建设专项行动动员会议,决定在年底前全市集中开展清收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促进诚信朔州建设专项行动,全力推进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清收,促进诚信朔州建设。

一、认真排查,摸清底数。按照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银行业机构对涉及欠款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界定责任,明责自清,加大对责任贷款和内部职工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认定和追究责任,促进内部清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清收难度大,长期清收无效果,靠自身力量已无法清收的贷款,由各银行业机构提供名单,交由各县(区)政府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协助清收。对不良贷款的欠款单位和人员进行仔细甄别、筛选,初选出“钉子户”纳入“黑名单”,作为重中之重的清收对象。

二、全面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农村党员干部的不良贷款。对党政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农村党员干部拖欠的银行业机构贷款进行彻底清收。属于本人贷款的,由本人负责偿还;属于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由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还款的最后期限是201512月底前。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各涉贷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通过教育谈话,发放“欠贷清收通知书”,限期还贷。对年底前未能清偿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采取严厉的组织纪律措施进行处理。

三、积极清收处置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对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尤其是在农村信用社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积极的姿态予以化解。暂时还款有困难的,在界定还款责任后,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分期归还到位。鼓励各县(区)政府用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担保关联类不良贷款。

四、“一企一策”灵活处置各类企业不良贷款。本着“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加快处置、减少损失、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对生产经营正常,但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启动“政府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帮助企业及时续贷转贷,银行业机构视其困难程度予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通过注入资金能够正常生产的,协调债权银行融入资金,帮助企业启动生产,经营回款首先用于偿还银行业机构贷款。对于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又无力还贷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银行业机构共同推动,通过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保全银行业机构债权;确实难以实现重组的企业,通过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处理盘活贷款。企业以转制、翻牌、破产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属“脱壳”经营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接债务;属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严厉打击。

五、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银行业机构债务,拒不配合、拒不归还贷款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要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行业信贷制裁,所有金融机构不得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加大依法收贷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公安机关开辟侦办涉及逃废银行债务案件的“绿色通道”,对恶意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对可能转移资产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侦查手段,防止债务流失。深挖恶意欠贷案件,查办一批影响大、案值高的逃废金融债务案件,拔掉一批“钉子户”、“赖账户”,达到“打击一批、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效果。法院对银行业机构提起的清收诉讼案件要及时审理,加快案件执行速度。

此次专项行动从815日起到年底结束,分宣传发动、催收还款、重点清收、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通过专项行动,实现“三个一批”的工作目标,清收一批贷款,打击一批逃废贷款的赖债户,筛选一批诚实守信的经营户,全市不良贷款率下降到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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