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依申请公开

                            在线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

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5-10858 公开责任部门: 朔州市房产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15-08-31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朔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
备注:
朔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08月31日 来源:

   朔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遭遇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正常维修和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保障业主的权益,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279号)及住宅使用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市本级辖区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与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其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监管期间的使用,适用本预案。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预案。

二、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条件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严重渗漏;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的;

(三)电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

(四)楼体外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生安全;

(五)消防系统发生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等其他紧急情况。

  以上各项由市房管局及相关的质量检测机构确认。

三、应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分摊,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没有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维修资金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

四、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的程序

(一)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售房单位提出使用申请,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向市房管局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单位(或业主)将应急维修工程的计划项目、费用预算等资料,与按户分摊明细表,在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审核,在申请单位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立即组织有关施工企业施工,不得拖延。

(四)如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急维修工程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五)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或者代修人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检测机构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售后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将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等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维修资金支取。维修工程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维修费用决算报告、维修费用拨款票据等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维修资金拔款事宜。

五、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管理,确保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住宅能够得到及时修理。成立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明德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刘瑞春副局长兼任,成员有王秀梅、孟付平、张永来、黄孝金。

六、附则

本预案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键字:
【关闭】 【打印】 (责任编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7500137号  晋公网安备14060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