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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44 公开责任部门: 市卫计委
公开日期: 2016-12-26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关于公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2016年12月26日 来源:政策法规科

 

关于公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我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349-5990190

联系邮箱:px13406@126.com

联系地址:朔州市民福东街90号卫生大楼

 

朔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5日


朔州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朔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聘用非卫技人员、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等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2

    对医师、护士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2.【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3.【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本行政区域内医师、护士是否依法依规取得《执业医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定期参加考核,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等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辖区内所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3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颁布,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是否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等执业活动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立专人负责、是否置于专用容器、工作人员是否采取个人卫生防护等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5

    对疫苗流通和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8号修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等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

 

6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生产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情况、是否按照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是否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等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消毒生产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

 

7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取得相应证件情况、是否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

 

8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等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9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等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

 

10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是否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等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

 

11

    对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单位依法依规执行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饮用水单位

 

12

对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辖区内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13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随机抽查

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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