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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6-02389 公开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12-05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
2016年12月05日 来源:基层科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晋卫妇幼发〔20162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201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3.51/10万和5.9‰,提前实现了“十二五”目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任务进一步加重,保障母婴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6号),现就做好我省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地要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结合母亲节、儿童节等重点时间节点,重点为高龄孕产妇制订专项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坚持“主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组织群众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精确掌握育龄妇女、特别是高龄妇女孕情底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健康检查。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卫生计生服务对象,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二、做好咨询评估和高危筛查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室或二胎门诊,加强高龄妇女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系列服务。

医疗机构在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产前检查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要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对照《山西省孕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类表》(见附件1),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及基础疾病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对有预警指标的孕妇,根据“红色预警(一级预警)”、“橙色预警(二级预警)”、“黄色预警(三级预警)”或“紫色预警”的评估结果,动员孕妇到相应级别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填报《山西省重点孕妇报告单》(见附件2),分别在1个、3个、7个和7个工作日内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院。

辖区妇幼保健院应及时将重点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或孕妇常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孕妇的保健咨询指导和随访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尤其承担市、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任务的机构)要成立高危孕产妇门诊,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集中诊治、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探索设立助产士门诊,推出心理干预服务,减少焦虑。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加强孕产妇风险管理。

三、健全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救治网络

各市、县(市/区)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均要至少建立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2016年年底前,各市和80%的县应完成建设。为使危重新生儿及时得到救治,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尽量设在同一医院。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应按照职责,接受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省级、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与对口市、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见附件3)。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名单与联系方式。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2016年6月30日起每天向社会公布产科、新生儿科床位使用情况。

四、规范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转诊工作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院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救治时,对于不宜转运的孕产妇、新生儿,应按转诊关系立即请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专家会诊;对于可转运的孕产妇、新生儿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前联系后,立即安排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和《山西省危重孕产妇转诊单》(见附件4)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二)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必须无条件接受辖区(责任片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

(三)转诊医院要主动向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了解病人转归情况,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及时将救治结果反馈给转诊医院。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要求当地120急救中心,本着分级诊疗、就近转诊、自主选择的原则,按照本意见要求及山西省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及负责区域(见附件3)进行孕产妇、新生儿转运。

2018年年底前,要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五、强化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临床救治

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梳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健全诊疗预案,建立孕产妇用血等保障机制。要针对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建立抢救程序与规范,定期开展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项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床位,要根据日常实际转诊情况,预留一定的产科、新生儿科床位。各中心要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产科、儿科床位要分别达到医院总床位的5‰以上,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各市要将产科、儿科及相关支撑科室作为“十三五”时期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优先领域,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六、建立健全协调协作和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要定期对各机构及救治中心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20急救中心)、助产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联动机制,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急救、转运、用血等重要环节保障。要组建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由妇产科、新生儿科、超声、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开展业务培训,定期对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反馈

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成立有分管院领导参加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救治小组,建立和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流程和工作制度并上墙,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转诊、登记等工作(见附件5)。

各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建立产科、儿科协作机制,确保每个分娩现场均有一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共同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要加强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督导检查,定期收集整理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产科、儿科医师岗位培训,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能力。开展助产士转岗培训和县级骨干产科医师培训。以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等紧缺人才为重点,支持相关学会、协会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紧缺人才激励机制,在岗位职数设定、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和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和职业认同感。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摆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按照工作部署,落实领导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各市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西省孕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 山西省危重孕妇报告单

     3. 山西省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及负责区域

     4. 山西省危重孕产妇转诊单

     5. 山西省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统计表

 

附件下载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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