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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580 公开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2-22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02月22日 来源: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推进粮食流通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公告。

      附件: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国家粮食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国家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粮食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监督检查部门牵头组织随机抽查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国家粮食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开展检查活动。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年度粮食流通工作任务制定检查计划。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于重大涉粮案件及上级交办、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国家粮食局工作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随机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国家粮食局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随机抽取过程应认真记录,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国家粮食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纪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及移送信息详细记录。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推进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国家粮食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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