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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机制

索引号: 000014349/2015-09657 公开责任部门: 法制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1-20
公开类别: 信息有效性:
内容概述:
备注:
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2015年01月20日 来源: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综合科。
   办公地址:朔州市市府西街3号137办公室
   办公时间:8:00—18:00(周一—周五)   
      联系电话:0349-2022011
   传真号码:0349-2022011
   通信地址:与办公地址相同
   邮政编码:036000
      电子邮箱:szzffzb@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本办领导有关信息;
   2.本办主要工作职责及内设机构有关信息;
   3.本办年度计划、总结、重点工作等有关信息;
   4.本办召开工作会议的有关信息;
   5.本办负责的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信息;
   6.本办负责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
   7.本办负责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有关信息;
   8.本办负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信息;
   9.本办公示、公告;
   10.本办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办主要采取在朔州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参阅“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网址为http://www.shuozhou.gov.cn/n16/n53580/n53695/n1620580/index.html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以本办或本办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办公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向本办申请获取。
  (一)提出申请 填写《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朔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办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电子邮箱:szzffzb@126.com)。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业务。
  (二)申请办理
   1.受理申请。本办收到申请后,予以受理。受理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本办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答复时限。本办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答复内容。本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答复形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要求,本办可以提供纸质、光盘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三)收费标准 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减免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四、监督和保障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349-2022011,电子邮箱:szzffzb@126.com,地址:朔州市府西街3号137室,邮编:036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字:人民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指南;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公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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